2.治愈:除要求随访一年无异常改变外,其余各项与基本治愈标准相同。
二、慢性迁延性肝炎
1.临床基本治愈
(1)该证候的主次症消失;
(2)肝脏恢复正常明显回缩,肝区无明显压痛或叩痛;
(3)肝功能检查恢复正常;
(4)乙型肝炎病人要求病毒复制指标阴转;
(5)以上四项均需稳定6-12个月者。
2.显效
(1)该证候中的主次症消失占半数以上,或好转占三分之二以上;
(2)肝脏恢复正常或明显回缩,肝区无明显压痛或叩痛;
(3)肝功能检查恢复正常;
(4)乙型肝炎病人要求病毒复制指标有一项阴转。
3.好转
(1)该证候中的主次症消失占三分之一以上,或好转占半数以上;
(2)肝脏肿大稳定无变动或回缩,肝区无压痛及叩痛;
(3)肝功能检查较原值下降一半以上;
(4)乙型肝炎病人要求病毒复制指标下降。
三、慢性活动性肝炎
1.临床基本治愈
(1)该证候的主次症消失;
(2)肝脏恢复正常明显回缩,肝区无明显压痛或叩痛;
(3)肝功能检查恢复正常;
(4)乙型肝炎病人要求病毒复制指标阴转;
(5)以上四项均需稳定6-12个月者。
2.显效
(1)该证候中的主次症消失占半数以上或好转占三分之二以上;
(2)肝脏肿大稳定无变动或回缩,肝区无压痛或叩痛;
(3)肝功能检查恢复正常或轻微异常(TTT≤8马氏单位,ALT(GPT≤37.5Iu(正常值以30Iu为准)。
(4)乙型肝炎病人病毒复制指标有一项阴转而HBsAg仍可阳性。
3.好转
(1)该证候中的主次症消失占三分之一以上,或好转占半数以上;
(2)肝脏肿大稳定无变动或回缩,肝区无压痛及叩痛;
(3)肝功能检查较原值下降一半以上;
(4)乙型肝炎病人病毒复制指标有所下降而HBsAg仍可阳性。
4.无效:未达到上述标准者。
说明:本标准中“该证候的主次证”均按“消失”、“好转”、“无变化”三级判定。